新加坡政府认为,安全是任何国家的发展的基础,特别像新加坡这样的小岛国,安全尤其重要,国家必须实行全面防卫,对内实行严明的司法与警察制度,以确保新加坡持续生存、安全和成功,为国民提供生活有保障的美好家园,并使之成为国际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由于新加坡长期受英国殖民地统治,因此它的法律制度属于英国的习惯体系,也就是说,新加坡法律在方法、法律思维和论证风格、司法制度结构、法律归类和程序上,都跟英国的法律制度非常相似。新加坡从1826年起原版采用英国法律,在1965年建国后,陆续引进一些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新法规。凡是新加坡法律还不能判定的官司,可以上诉英国最高法院,新加坡法庭开庭时,也要像英国法庭那样,法官和律师等要戴假发和披法袍。直到1993年,新加坡通过了《英国法令应用法令》,该法令最主要的是确定一旦出现本地法令与英国条文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地法令为准:在新加坡发生的案件将由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终审,而不可再像过去那样官司打到伦敦去,在通过上述法令后,新加坡律政部相应在审讯方式和制度做了一些改革。新加坡授予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司法权,宪法规定法院可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政府和立法部门牵制,最高法院由高庭与上诉庭组成,上诉庭由大法官和两位上诉庭法官组成,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委任,2003年共有13位法官。 初级法院由地方法庭、推事庭、少年法庭、法医庭和小额索偿法庭组成,家事和跟家事有关的事务由家事法庭处理,所有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都必须在高庭审理,地方法庭审理那些刑期不超过10年、罚款不超过25万新元的刑事案件,推事庭审理那些刑期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3万新元的刑事案件,小额索偿法庭处理那些索偿最高1万新元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上诉庭是新加坡的终审法庭,它听审高庭对任何民事和刑事裁决的上诉,做出最后判决。 |